1. |
上海商業銀行(下稱「貸款人」)獲授權分配每月還款額中之本金與利息,並按放款通知書上所示日期(若該月份沒有該日或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於下一個營業日),從借款人於貸款人開立帳戶中扣除每月應償還之款項。貸款人並獲授權從上述帳戶中扣除下述之任何費用、手續費、成本、開支及利息。 |
2. |
貸款人獲授權可按所需而隨時聯絡任何有關人仕以口述或書面形式證實及 / 或搜集及 / 或透露予該等人仕借款人有關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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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貸款可提早償還,但須清付借款本金餘額, 繳納應於下一個月償付之利息及相等於尚欠借款本金百分之二(最低港幣伍佰元)之款項。 |
5. |
借款人之姓名,地址及職業如有任何更改,須立刻以書面通知貸款人。 |
6. |
借款人於貸款期內對償還貸款有任何困難,應儘早通知貸款人。 |
7. |
如未能依期償付每月還款,則須按任何逾期未付之還款額繳納過期手續費(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由到期日起計至付款日止,利率為 (a)月息三厘或貸款人認為應收之逾期利率或 (b)每月港幣肆佰元(以較高者為準)。 |
8. |
貸款人具絕對權力以書面要求即時償還尚欠之借款本金,並得按尚欠之借款本金以及任何逾期未付之每月還款連同任何應付之利息收取利息。由被要求付款之日起計至還款日止(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 利率為月息三厘。 |
9. |
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的情况下及/或在貸款人認為借款人就履行其法律責任可能受到影響之任何情况改變下,可毋須事先通知,隨時將貸款之任何尚欠本金及/或利息與借款人於貸款人開立之任何其他帳戶合併或結合(不論以借款人名義或與他人聯名),及將該等帳戶之任何結餘作抵銷或轉帳以償付借款人欠貸款人之任何債務(不論該等債務為現有或將來的、實際或或有的、主要或附屬及各別或共同的)。 |
10. |
如因存款不足以致還款被退,貸款人將徵收 有關手續費。 |
11. |
貸款人得向任何人仕、機構、政府部門或任何其他資源尋求協助或聘用債務追收代理 / 組織向借款人追收所有到期但未償還之款項予貸款人或辦理任何其他事務。借款人同意無論是否在追收上需要,貸款人可取用其有關資料及可向任何人仕或機構,包括非受本港法律所管轄者,查證、交換或透露上述任何資料及讓彼等可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有關資料包括辦理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所述及之查證手續。除非是由貸款人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的,而有關賠償僅限由此直接引致之合理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對取用及透露上述資料及所涉及任何人仕之行為或疏忽,貸款人無須對借款人負上合約、民事或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
12. |
倘貸款人執行貸款人之權力聘用外間代收帳款之代理及 / 或機構及 / 或在有需要時聘用律師包括大律師向借款人追收欠款,貸款人因此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成本及開支,借款人需承擔如數償還。除非是由貸款人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的,而有關賠償僅限由此直接引致之合理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借款人確保貸款人毋須對該等代理,機構及 / 或律師之任何過失、疏忽、行為、失職或遺漏(不論其涉及民事或刑事者)負責。 |
13. |
根據銀行法第八十三條對貸款人訂立各類授信額度或貸款予與貸款人或貸款人之附屬公司之董事或僱員有關係之公司或其等之親屬有所限制,故若借款人屬該類人仕或將來成為該類人仕, 請即通知貸款人。如無接獲有關通知,將視借款人不屬該類人仕。 |
14. |
貸款人保留權利不時增刪及 / 或更改本條款之任何部份,而該等修訂在貸款人發出通知後即告生效(任何修訂如關於貸款人控制範圍內的費用及收費及借款人的責任及義務,貸款人會於生效日期前30日發出通知;至於其他修訂,貸款人將按照個別情況釐定合理的通知期限)。所有通知可以郵寄、張貼告示、廣告或貸款人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發出。倘借款人在該通知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使用貸款或其中任何部份,或貸款任何部份於該通知生效日期後尚未清還,則借款人將被視為同意及接受該等修訂,並受其約束。 |
15. |
倘多於一人簽署或同意受此條款約束,則其按此條款 所須負之責任乃屬聯同及個別承擔者。又按文義所需,單數詞當包括眾數用。根據此條款 發給其任何一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其全體之有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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