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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赔偿因投保人之雇员作出欺诈或不诚实之行为,引致投保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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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特点

  • 一般以业务中处理金钱之指定雇员作投保

注:

  1. 一般保险计划由宝丰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宝丰保险」)承保,宝丰保险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受其监管,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
  2.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为宝丰保险之委任保险代理商(保险代理商牌照号码FA3130),而有关一般保险产品是宝丰保险而非本行的产品。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相关一般保险计划的申请由宝丰保险全权决定。
  3. 宝丰保险为本行之附属公司。
  4. 本行及宝丰保险保留修订或取消有关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之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有任何争议,最终概以本行及宝丰保险之决定为准。
  5. 上述资料只供参考之用,并只在香港刊发,不能诠释在香港境外为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宝丰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及并不构成保单的一部份。有关本计划之详尽条款及细则、保障范围、不保事项及保费,请参阅宝丰保险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
  6. 对于本行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本行将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则将由宝丰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7. 如以上资料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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