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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2024年3月1日推出,容许申请人透过进行资本投资,以获得移居香港的资格。

合资格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及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img01「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概览

计划适用人士

  •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台湾华籍居民

申请资格

  • 年满18岁或以上
  • 在提出申请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
  • 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
  • 没有不良入境记录
  • 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

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获许投资资产:

获许金融资产 股票
  •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债务证券
  •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及可换股债券: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特区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 上述「股票」类别下所指的上市公司
存款证
  • 由认可机构1发行并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
后偿债项
  • 由认可机构1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 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 由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 由获许保险人2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 由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有限合伙基金3
  •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 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房地产4 非住宅房地产5
  •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
住宅房地产6
  • 在香港的住宅房地产(包括楼花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于该单一物业的成交价须为 5,000 万港元或以上。

另外,申请人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会向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注:

  1.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
  2. 《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保险人。
  3. 投资于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下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上限为1,000万港元。
  4. 算作计划下的合资格投资并受规范的投资金额最多为 1,000万港元 。
  5. 非住宅房地产指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条所界定的"非住宅物业"
  6. 购入该住宅物业的完成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或之后。"完成日期"指完成交易的付款日期,如款项并非一次过支付,则指最后一次付款的日期。申请人 / 投资者会在完成日期当日被视为已作出房地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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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资料只供参考,如欲了解有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所有最新规定及详情,可浏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网页(https://www.newcies.gov.hk/zh-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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