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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声明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本行」)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之资料私隐政策声明

訂立本私隱政策聲明的目的是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條款確立本集團對於致力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政策及實務。

在本聲明內,「銀行集團公司」指本行的任何附屬公司、本行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任何上述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聯繫實體。

  1. 本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概括而言,本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有兩大類:

    1. 客戶個人資料
      客戶紀錄,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要求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和/或租賃及物業管理服務,需不時向本集團提供個人資料。
    2. 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僱傭記錄,包括個人資料、工作詳情、薪資及提供福利詳情、工作表現評核報告、懲戒記錄及工作申請的有關資料,應徵者、分判職員、本集團員工、前員工及其家屬資料以供人力資源管理之用。
  2. 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

    1. 關於客戶
      客戶有關的資料將用於下列用途:
      1. 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本集團或銀行集團公司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2. 處理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之申請;
      3. 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包括作信貸評估、統計或行為分析、編制及維持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等;
      4.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5. 作信用及其他狀況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貸申請及定期或特別檢討該等信貸的情況下);
      6. 協助其他卡發行人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7. 備存客戶之信貸申請及信用記錄作内部參考用途,及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8. 研究、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9.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本集團或會因而獲得酬勞);
      10. 確定本集團對客戶或客戶對本集團之負債款額;
      11.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之人士追收欠款;
      12.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所有條款,當中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事宜);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當中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事宜);及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13. 遵守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4. 使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5. 執行將客戶之資料與客戶提供之其他資料比較(不論由人手或通過機器進行比較)的程序(不論比較之目的為何),包括(但不限於)為採取針對客戶之不利行動而進行之程序;
      16. 落實客戶有關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指令,及執行客戶的指示;
      17. 為帳戶提供服務,不論該等服務由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透過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
      18. 與接受由本集團所發出之信用卡之商戶及獲得本集團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尊享信用卡服務之機構交換資料;及
      19.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之用途。
    2. 關於員工
      應徵者、分判職員及員工之個人資料將用於下列用途:
      1. 審核應徵者/分判職員/員工是否適合擔任有關或其他職位;
      2. 檢討薪金、花紅及其他薪酬與福利;
      3. 表現評核、升職、受訓、借調、工作分配或調職時之參考;
      4. 批核員工貸款及其他福利之參考;
      5. 為員工出具諮詢證明及用於調查員工之背景;
      6. 按照可約束本集團之任何法律、條例、指令或本集團內部規則進行評估或調查,及就工作相關要求及職責而登記於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
      7. 監察可約束本集團之任何法律、條例或指令,或本集團內部規則的執行情況;
      8. 符合銀行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條例或指令;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稅收、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成員因對銀行集團公司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其任何代理而承擔或被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及
      9.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之用途。
  3. 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

    1. 關於收集個人資料,本集團會向當事人提供一份「關於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通知」)及/或「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致應徵者/分判職員/員工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聲明」)(如適用) ,向當事人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可能獲轉交資料的人士的身分類別、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2. 關於瀏覽本集團網站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詳情請參閱本集團的「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
  4. 個人資料的存檔

    1.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資料於被收集時而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所需的時間及不時為符合法定、監管及會計的規定。
  5. 個人資料的披露及轉移

    1. 除非作出有關披露是根據「通知」和/或「聲明」及/或本集團受約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許或規定,否則個人資料不會披露予其他人士。
    2. 本集團可根據客戶向本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集團的應用程式介面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集團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6. 個人資料的保安

    1. 本集團承諾個人資料及資料均受到保障,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提供安全數據存儲設施和將保密措施納入到數據存儲設備。在傳送敏感資料時,會採用加密法技術。
    2. 如本集團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以代本集團處理個人資料,本集團將採用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7. 私隱政策聲明的修改

    1. 本聲明會不時作出修改。請定期聯絡本集團及/或瀏覽本集團網站以了解本集團最新之私隱政策版本。
  8.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1. 本集團會按照條例的規定,依從及處理一切查閱資料及改正資料要求。
    2. 本集團可按照條例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3.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可向本集團資料保護主任提出。
  9. 資料保護主任的聯絡資料

    1. 查閱資料要求或改正資料要求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9 號
      傳真: (852) 2525 2336
  10. 其他

    1. 本聲明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22年10月

 
上海商业银行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

歡迎到訪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下簡稱「本行」) 網址。本部份乃解釋本行就到訪網頁者提供之個人資料所施行之政策。本行高度尊重客戶之私隱,確保客戶資料安全及保密,並定期為所有員工提供培訓,重申留意客戶私隱之重要性,亦要求員工遵守嚴格之保安及保密標準。本行向使用本網址之客戶與瀏覽者收集資料,如 閣下向本行提供個人資料,例如地址、電郵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人文地理資料及客戶身份,請先行閱讀下列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本行將根據慣常所採用之嚴格保安及保密標準,保存閣下之個人、業務活動及交易資料。

 

資料收集及使用

本行按自願提供原則向瀏覽者收集個人資料,有關資料可包括姓名、稱銜及電郵地址等。本行可能在瀏覽者瀏覽本行網站時,按自願提供原則,向瀏覽者收集瀏覽者的其他資料為網頁作個人化的設定或提供更合適的資訊、優惠及內容予瀏覽者。本行對持有之個人資料保密,不會將客戶個人資料使用於已列明或列載於「 通知」以外之用途,除非該等使用為法律所准許或要求。

 

本行記錄到訪網址的次數,收集及分析該等資料,以編製使用網址的一般統計數據。瀏覽時段管理、使用者喜好、服務使用權限的相關資料可能會透過 "Cookies" 方式儲存。 "Cookies" 是載有小量資料、儲存於使用者本身互聯網瀏覽器並可供本網站檢索的檔案。就客戶使用網上/流動證券買賣之即時報價服務時,本行會在使用者登入服務後編配一個代號並儲存於 "Cookies"。使用者可停止其網絡瀏覽器的 "Cookies" 檔案運作,但這有可能會導致未能使用本行的網上/流動證券買賣服務、部份本行網上銀行功能及其他登入前之金融服務。

 

此外,本行亦可能會使用第三方公司所提供的應用程式 (例如︰Google Analytics) 來紀錄瀏覽者數目、使用模式及行為,用作數字統計和分析報告,並作改善本行之市場推廣。該等公司將收集的資料綜合後提供予本行。此等收集不會涉及可識別瀏覽者個人身份的資料。

 

資料披露限制

本行乃採用嚴格保密程序來保護個人資料,如無有關客戶同意,或「通知」已包括授權有關披露或該等披露乃法律所准許或要求,否則絕不會向第三者披露可識辨客戶之個人資料。

 

資料保存

本行保存所有即時交易記錄作核實及審計用途。資料之保存時間將不超過達到有關保存目的所需之時間,其後資料將被刪除及毀滅。

 

資料保安

所有個人資料只限於已獲授權之職員查閱,該等職員曾接受處理及保護客戶個人資料私隱之完善訓練,本行之資料保護主任施行日常監察以確保高度保安及保密標準得以符合,並規定處理客戶資料之職員匯報。本行於傳輸敏感性資料時會採用加密技術,以保障客戶私隱。

 

查詢

有關個人資料政策、慣例及所持有之資料種類之查詢,請向下列資料保護主任提出:-

上海商業銀行資料保護主任
香港郵政信箱139號
傳真:(852)25252336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关于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
(原称「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

本通知之主要目的乃讓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客戶、本集團(定義如下)擬提供服務或產品的人士、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申請人、為信貸便利而提供抵押或擔保的擔保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及管理人員及其他與本集團訂約的個人等(下簡稱「客戶」)更清楚明瞭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簡稱「條例」)下可享之權益、及提供予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下簡稱「本行」)及/或其附屬公司(下統稱「本集團」)其有關個人資料之需要及原因。在本通知內,「銀行集團公司」指本行的任何附屬公司、本行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或任何上述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聯繫實體。

  1. 客戶於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本集團提供銀行服務或其他財務服務或租務及物業管理服務時,需不時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
  2. 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導致本集團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或其他財務服務或租務及物業管理服務。
  3. 客戶與本集團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存款、償還負債、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進行證券、保險或卡的交易時、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集團溝通時,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爲本行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本集團亦會收集客戶之資料。本集團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本集團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集團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4. 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可視乎情況不時將客戶之資料使用、處理、儲存、轉移、披露及/或交換(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方),以作下述用途:-
    1. 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本集團或銀行集團公司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2. 處理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之申請;
    3. 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包括作信貸評估、統計或行為分析、編制及維持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等;
    4.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5. 作信用及其他狀況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貸申請及定期或特別檢討該等信貸的情況下);
    6. 協助其他卡發行人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7. 備存客戶之信貸申請及信用記錄作内部參考用途,及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8. 研究、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9.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本集團或會因而獲得酬勞)(詳情請參閱下述第(I)段);
    10. 確定本集團對客戶或客戶對本集團之負債款額;
    11.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之人士追收欠款;
    12.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所有條款,當中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事宜);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當中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事宜);及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13. 遵守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4. 使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5. 執行將客戶之資料與客戶提供之其他資料比較(不論由人手或通過機器進行比較)的程序(不論比較之目的為何),包括(但不限於)為採取針對客戶之不利行動而進行之程序;
    16. 落實客戶有關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指令,及執行客戶的指示;
    17. 為帳戶提供服務,不論該等服務由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透過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
    18. 與接受由本集團所發出之信用卡之商戶及獲得本集團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尊享信用卡服務之機構交換資料;及
    19.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之用途。
  5. 本集團會對持有之客戶資料保密,(但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僅在獲得客戶的單獨同意的情況下)惟可能會視乎情況將有關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索償調查公司或向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提供行政、數據處理、財務、資訊、電訊、電腦、債務追討、科技外判、付款或證券結算、保險或其他與本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之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2. 任何對本集團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本集團有保密資料明文或指示承諾之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業務伙伴或其他商號或聯營機構;
    3.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之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之資料);
    4. 客戶因申請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5. 客戶因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供應商向其提供服務而選擇提供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持有的其資料的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供應商;
    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而在客戶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7. 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根據對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及辦公室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8. 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之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集團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對客戶的權利之參與人/附屬參與人/受讓人;
      1. 任何銀行集團公司;
      2. 第三者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忠誠、聯營及優惠計劃提供者;
      4. 本集團的聯營夥伴(聯營夥伴的名稱可在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格上找到);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本集團聘用的外部服務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郵遞機構、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及直銷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作第(D)(ix)段所列的用途;
    9. 證券或其他資產登記於其名下的任何代理人,或者持有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保管人;
    10. 本集團代表客戶或為客戶與之交易或擬與之交易的任何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人士;
    11.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權利之參與人、附屬參與人、獲授權人、繼承人或證券帳戶協議經約務更替而承受該協議的權責的人士;
    12. 任何得到客戶明確或暗示同意的人士;及
    13. 任何與第(D)(x)段有關人士。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本集團將徵求客戶針對該等跨境傳輸活動的單獨同意。
  6.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本集團將在和第三方共享客戶的個人資料前,告知客戶接收方的姓名和聯繫方式、處理和提供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將要提供和分享個人資料的種類,並徵求客戶對共享其個人資料的單獨同意。前述的個人資料接收方將僅為實現本通知下規定的具體目的所需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並在實現目的所需的最短時間內保存個人資料,或(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銀行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
  7. 客戶資料或會在本集團或上述第(E)段所述之接收資料者認為適當及有需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儲存及轉移或披露,並或會根據該地的慣例、法律、法則及規定(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及政令)、由該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守則、指引、通告及指示處理、儲存、發放或披露資料。
  8. 本集團收集的部分資料可能構成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的「敏感個人信息 」,而只有在採取了嚴格的保護措施且在處理行為具備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本集團才會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該等敏感個人信息將在獲得客戶的單獨同意後才進行處理。
  9. 本集團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集團爲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1. 本集團可能把本集團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2.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2. 獎賞、忠誠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3. 由本集團聯營夥伴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3.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集團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銀行集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聯營夥伴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集團之聯營夥伴(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4. 除由本集團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集團亦擬將上述第(I)(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上述第(I)(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集團爲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5. 本集團可能因如上述第(I)(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本集團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本集團會於上述第(I)(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本集團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集團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10. 本集團可根據客戶向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其他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其他金融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集團的應用程式介面向該等其他銀行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集團、客戶的其他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11. 根據條例中之條款及(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銀行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並會不時作修訂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1. 任何有關個人有權:-
      1. 向本集團查核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本集團更正有關其個人不準確之資料;
      3. 查明本集團對個人資料之政策及慣例、及獲告知本集團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4. 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通常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及
      5. 就本集團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指示本集團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集團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6.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要求本集團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
      7.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反對以某種特定方式使用客戶個人資料;
      8.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要求對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9.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且滿足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的情況下,要求本集團將您向本集團提供的個人資料轉移給您選擇的第三方;
      10.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撤回對收集、處理或轉移客戶個人資料的同意(客戶應注意,客戶撤回他們的同意可能導致本集團無法開設或繼續開戶或建立或繼續銀行的設施或提供的銀行服務);和
      11.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要求對自動化決策過程中產生的決策進行解釋,以及拒絕接受僅由自動化決策技術作出的決定。
    2. 本集團可不時因考慮批出個人信貸、檢討或續批現有個人信貸、或需對已有拖欠負債的人士作出合理監察等情況而向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該等借款或提供按揭或擔保或將提供按揭或擔保的人士的個人信貸資料,尤其可因檢討現有個人信貸而查閱相關的個人信貸資料以協助本集團考慮下述事項:-
      1. 增加信貸額;
      2. 對信貸作出限制(包括取銷信貸或減低信貸額);及
      3. 對有關個人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3. 如個人信貸出現拖欠情況,且未能於欠帳日起計六十天內還清欠款(以本集團計算為準)或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撇帳除外),有關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上述第(K)(i)(5)段))將會保留於曾獲本集團提供該信貸安排資料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4.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上述第(K)(i)(5)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12. 就本集團在2011年4月1日或以後收到的按揭申請,本集團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集團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不論是以客戶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3.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4. 出生日期;
    5. 通訊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帳);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集團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至於在2011年4月1日前已存在而在當日後繼續存在的任何與按揭貸款有關的帳戶,本集團不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上述資料,除非:(1)本集團就有關披露已取得客戶的訂明同意;或(2)該等帳戶的還款資料顯示目前尚有未償還的重要欠帳。
  13. 本集團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可要求本集團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4.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集團處理和/或使用客戶資料)個人信息保護法允許的情況下,本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5. 任何關於查閱或更正資料、索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之要求,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上海商業銀行資料保護主任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9號
    傳真:(852) 2525 2336
  16. 客戶可隨時不再收取本集團之宣傳郵件,此項安排不另收費。如有需要,請向本集團職員查詢。
  17. 客戶明白其與本集團職員的電話談話內容可能被錄音及用作證據,而本集團並不會再另行通知。
  18.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下所享有之權利。
  19. 本通知的中英文版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20. 本通知會由本集團不時修訂、更改或更新,並成為客戶與本集團或將與本集團訂定之所有合約、協議、信貸函、帳戶委託書及其他約束性安排之一部份。

©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2025年2月1日


人對人直接促銷電話自願營運守則(暫僅設英文版本)之目的為促進銀行業在進行電話促銷時立下良好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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