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保证卡
「上海商业银行中国医疗保证卡」专为经常穿梭中港两地的人士而设。客户在内地若遇上意外受伤或染上疾病及须要入院治理,可到国内超过200间指定医院治理,医疗费用由计划直接支付,让您安心疗养。
计划特点
- 同时保障意外或疾病引起之医疗费
「上海商业银行中国医疗保证卡」同时保障客户因意外或疾病而引起之医疗费,包括门诊、住院费,及返港后继续治疗之费用,每宗伤病最高保障额可达港币500,000元。
- 庞大医院网络
全国超过200间指定医院均接受「上海商业银行中国医疗保证卡」,医疗费用并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客户可安心就医。
-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持
包括代付入院保证金、紧急医疗人员及药物运送及接载受保伤者至适当地点或返回香港医治等。
- 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附送高达港币2,000,000元之「个人法律责任」保障,保障客户在内地旅程中对第三者财物损毁或第三者身体受伤或死亡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
每宗伤病最高赔偿额(港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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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划 |
优选计划 |
1. 人身意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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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500,000 |
- 在内地因意外而导致在12个月内永久伤残、丧失肢体或完全丧失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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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500,000 |
2. 医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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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地因病或意外受伤所需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及住院、病房费、手术费、医生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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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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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0 |
125,000 |
- 当受保人离开指定医院时,救护车接载由医院往火车站、码头或机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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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50 |
3. 个人责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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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地因意外导致他人身体损伤或财物损失,而需要负上法律责任,本计划可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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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
2,000,000 |
4. 24小时紧急支持服务
如受保人在内地遇到意外而严重受伤或病重,可致电24小时支持热线,即可获得以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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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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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销费用 |
实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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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销费用 |
实销费用 |
- 如受保人在国内因严重受伤或病重而住院超过7天,可安排一名亲友前往照料,保障包括来回经济客位机票及合理之酒店住宿费用,而住宿费用最高赔偿额为每天港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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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15,000 |
- 如受保人在国内死亡、严重受伤或病重,其17岁以下的同行子女可获护送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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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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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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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转介服务 |
只提供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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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转介服务 |
只提供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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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转介服务 |
只提供转介服务 |
备注:
- 受保人年龄须界乎18至70岁。
- 每次旅程最长之保障期为100日,旅程次数则不限。
- 如受保人入住指定医院,保险公司会直接与该等医院处理医疗费用,以最高赔偿额为上限。
- 如受保人入住非指定医院,则须自行先缴付医疗费用,返港后再申请索偿。
- 24小时紧急支持服务,由国际救援(亚洲)公司提供。
保费表
根据法例,保监局将按订明的征费率收取保险保单的保费征费。如需进一步资料,请浏览保监局网页 www.ia.org.hk。
以下保费不包括保费征费。
每年保费(H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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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划 |
优选计划 |
文职人员 |
488 |
699 |
其它 |
588 |
888 |
主要不保事项
- 并非在内地范围内接受的医疗费用(返回香港的跟进治疗除外);
- 非必须的治疗;
- 有违医生劝吁以及纯粹以治疗为目的之行程;
- 任何故意或不法行为而引起之治疗;
- 投保前已存在之伤病;
- 职业体育活动或可能或可以赚取收入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 自杀或蓄意自我损伤;
- 因神经失常、服用酒精或药物引起之受伤;
- 因妊娠、分娩或流产引致的状况;
- HIV及/或AIDS造成之疾病;
- 战争引起之事件;
- 核子燃料、核能装置引起之事件。
自负额
「上海商业银行中国医疗保证卡」不设任何自负额。
常见问题
每次旅程最长之保障期是多少?
每次旅程最长之保障期为100日,全年旅程次数则不限。
是否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才可索偿?
不是。受保人于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则无须支付任何保证金及医疗费用;若受保人于非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则须自行先缴付医疗费用,返港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偿。
人身意外保障是否包括医疗费用?
不是。此项目是保障受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或在12个月内永久伤残、丧失肢体或单目失去视力。其相关的医疗费用则会根据「医疗保障」项目的保障范围及保障额赔偿。
若遗失医疗卡,是否须要通知警方?
不用。请联络我们安排补发,但我们会收取港币100元作为补发医疗卡之费用。
索偿小贴士
受保人索偿时需提供的文件及注意事项:
- 医疗费用
- 提供正本医疗单及收据,医疗单内应清楚写明病者姓名、诊症日期、病名及费用
- 提供公安或其它机关报告
- 个人意外
- 填妥及寄回索偿申请表格,详述意外及受伤经过
- 提供正本医生报告,报告内应清楚写明病者姓名、诊症日期、病名、及伤疾状况
- 提供公安或其它机关报告
- 个人责任–因意外而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物损毁
- 请记录伤者资料及联络方法,以便保险公司日后与伤者联络
- 若有现场证人,请记录证人之资料及联络方法,以便保险公司日后与证人联络
- 若已报警,请记录报案号码
- 无论有否疏忽,请不要承认责任或答应赔偿
- 填妥索偿申请表,清楚列明意外原因及财物损毁或受伤情况及尽速交回
索偿服务热线
(852) 2290 3560
注:
- 一般保险计划由宝丰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宝丰保险」)承保,宝丰保险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受其监管,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
-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为宝丰保险之委任保险代理商 (保险代理商牌照号码 FA3130),而有关一般保险产品是宝丰保险而非本行的产品。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相关一般保险计划的申请由宝丰保险全权决定。
- 宝丰保险为本行之附属公司。
- 本行及宝丰保险保留修订或取消有关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之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有任何争议,概以本行及宝丰保险之决定为准。
- 上述资料只供参考之用,并只在香港刊发,不能诠释在香港境外为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宝丰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及并不构成保单的一部份。有关本计划之详尽条款及细则、保障范围、不保事项、保单费用及保费,请参阅宝丰保险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
- 对于本行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本行将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则将由宝丰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 如以上资料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