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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一般保险

家庭佣工保险计划

根据香港劳工法例,雇主必须为家庭佣工购买劳工保险。本行之「家庭佣工保险计划」投保过程简易,为雇主及其家佣带来周全保障。

计划特点

  • 雇主责任保障
    此计划保障你作为雇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须承担雇员于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之法律责任,保障额高达HK$100,000,000
  • 家佣人身意外保障
    保障家佣于休假期间因意外导致死亡或丧失肢体/失明,家佣可获赔偿高达HK$100,000
  • 住院、手术及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保障家佣住院、接受手术及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
  • 两年期保障,省时省钱
    所有计划都备有一年及两年期保单以供选择。客户如购买两年期保单,不但可节省每年处理续保之时间,更可享有保费折扣

立刻网上投保

img03家庭佣工保险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全面保障计划
  最高保障金额(港币/元)
1. 雇主责任
根据香港<<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雇主须承担雇员於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之法律责任
每宗事件 100,000,000
2. 临时替代家佣津贴
家佣因意外或疾病需住院,雇主需暂聘临时佣工的现金补偿
每日200
(最多30日)
3. 家佣运送费用
家佣因医护理由(如受伤或患病),经医生证明不宜继续工作而需将其送返原居地或将其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10,000
4. 家佣人身意外保障
家佣於休假期间因意外导致死亡或丧失肢体/失明
100,000
5. 住院医疗费用
家佣因意外或疾病而需入院治疗之手术费丶住院费丶膳食费及其他费用
每年最高20,000
每次索偿最高5,000
每日住院最高300
6. 门诊及一般医疗费用
普通科门诊丶专科门诊及病理学家的诊疗费用
牙科诊疗费用
每年最高2,000
每次最高200
诊金之2/3及每次最高300
7. 更换门锁之补偿
因家佣犯刑责被定罪及解雇,雇主可获更换门锁之补偿
每年最高500
8. 临时替代家佣津贴
因家佣犯刑责被定罪及解雇,雇主可获暂聘临时佣工的现金补偿
每日最高200
(最多30日)

保费表

  全面保障计划
一年期保障 HK$794.76
两年期保障 HK$1433.36
 

备注:

  1. 受保家佣年龄限制为18至59岁。
  2. 根据法例,保监局将按订明的征费率收取保险保单的保费征费。如需进一步资料,请浏览保监局网页 www.ia.org.hk。
  3. 保费已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征费及保费征费。

主要不保事项

项目4至6

  • 因神经失常丶服用酒精或药物引起之受伤或疾病;
  • 自杀或蓄意自我残害;
  • 因电单车丶赛车丶狩猎丶攀山丶潜水丶跳降伞或其他危险运动或职业运动引起之受伤或疾病;
  • 因妊娠丶分娩或流产引致的状况;
  • HIV及/或AIDS造成之疾病;

项目5至6

  • 在家佣起保日15天内发生之受伤或疾病;
  • 美容手术;
  • 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
  • 例行身体检查;
  • 洗牙或镶牙;

所有项目

  • 在香港境外蒙受或患上之身体损伤或疾病;
  • 战争引起之事件;
  • 核子燃料丶核能装置引起之事件。

自负额

「上海商业银行家庭佣工保险计划」不设任何自负额。

 

常见问题

「家庭佣工保险计划」是否对家佣有年龄限制?

有,家佣年龄限制为18至59岁。

家佣的「雇用地点」可否超过一个?

不可以。

雇主是否需要为家佣购买劳工保险?

是。根据香港《雇员补偿条例》,雇主须为家佣购买劳工保险,以保障家佣因工作而引致死亡或受伤之法律责任。

如需更换家佣,应怎样安排更新家佣保险资料?

请联络我们,并提供更改日期及新家佣的个人资料(如护照副本)以让我们作出更新。

计划生效时,是否可以即时享有所有保障?

除了因患病而引致的住院或门诊费用保障(即项目5及6)须於家佣起保日起计15日的等候期过後方可生效外,其馀保障项目均可即时享有。

索偿小贴士

受保人索偿时需提供的文件及注意事项:

  1. 佣工雇员赔偿
    • 雇主需於家佣因工受伤14天内向劳工署呈报事件;若家佣因工死亡,则需於7天内向劳工署呈报
    • 雇主需向劳工署呈交填妥之表格2或2B
    • 尽快提交表格2或2B之副本给我们
    • 尽快提交所有病假纸之正本给我们并保留副本
  2. 佣工医疗费用
    • 提供正本医疗单及收据,医疗报告及出院纸,医疗单内应清楚写明病者姓名丶诊症日期丶病名及费用
 

索偿服务热线
(852) 2290 3560

 

注:

  1. 一般保险计划由宝丰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宝丰保险」)承保,宝丰保险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受其监管,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
  2.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为宝丰保险之委任保险代理商 (保险代理商牌照号码 FA3130),而有关一般保险产品是宝丰保险而非本行的产品。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相关一般保险计划的申请由宝丰保险全权决定。
  3. 宝丰保险为本行之附属公司。
  4. 本行及宝丰保险保留修订或取消有关保费折扣优惠之条款及细则之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有任何争议,最终概以本行及宝丰保险之决定为准。
  5. 上述资料只供参考之用,并只在香港刊发,不能诠释在香港境外为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宝丰保险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及并不构成保单的一部份。有关本计划之详尽条款及细则、保障范围、不保事项及保费,请参阅宝丰保险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
  6. 对于本行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本行将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则将由宝丰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7. 如以上资料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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