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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2024年3月1日推出,容許申請人透過進行資本投資,以獲得移居香港的資格。

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包括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任何獲許金融資產及/或房地產,及300萬港元投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img01「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概覽

計劃適用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台灣華籍居民

申請資格

  • 年滿18歲或以上
  • 在提出申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
  • 在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淨資產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亦會獲考慮。申請人與其他人士(例如生意夥伴)共同擁有的淨資產將不獲考慮。
  • 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
  • 沒有不良入境記錄
  • 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

持有投資方式

申請人/投資者須把獲許金融資產存於其在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帳戶,並在投資規定審查申請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符合以下條件:

  1. 以申請人/投資者本人名義開立
  2. 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控股公司")開立1
    • 在香港成立或登記
    • 由申請人/投資者全資擁有
    • 只持有獲許投資資產
    • 須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於家控工具下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而該家控工具須在香港至少有兩名全職員工進行家控工具的活動及每年須在香港承付至少200萬港元的營運開支。家控工具的活動可以外判予以下所界定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進行
    • 由申請人/投資者家族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E第2條所界定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該辦公室為該家族的家控工具管理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C所指定的資產淨值總額須不少於2.4億港元。

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須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下列獲許投資資產:

獲許金融資產 股票
  •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債務證券
  •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及可換股債券: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特區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 上述「股票」類別下所指的上市公司
存款證
  • 由認可機構2發行並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
後償債項
  • 由認可機構2按《銀行業(資本)規則》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
  • 由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 由獲許保險人2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 由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有限合夥基金4
  •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 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房地產5 非住宅房地產6
  •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
住宅房地產7
  • 在香港的住宅房地產(包括樓花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投資於該單一物業的成交價須為 5,000 萬港元或以上。

另外,申請人須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會向香港有關連的公司/項目作出投資,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註:

  1. 在計劃下,每名申請人/投資者所持有的控股公司數目不能多於三間。
  2.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
  3. 《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保險人。
  4. 投資於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下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上限為1,000萬港元。
  5. 算作計劃下的合資格投資並受規範的投資金額最多為 1,000萬港元 。
  6. 非住宅房地產指根據《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條所界定的"非住宅物業"
  7. 購入該住宅物業的完成日期為2024年10月16日或之後。"完成日期"指完成交易的付款日期,如款項並非一次過支付,則指最後一次付款的日期。申請人 / 投資者會在完成日期當日被視為已作出房地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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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如欲了解有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所有最新規定及詳情,可瀏覽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網頁(https://www.newcies.gov.hk/zh-hk/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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