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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一般保險

家庭傭工保險計劃

根據香港勞工法例,僱主必須為家庭傭工購買勞工保險。本行之「家庭傭工保險計劃」投保過程簡易,為僱主及其家傭帶來周全保障。

計劃特點

  • 僱主責任保障
    此計劃保障你作為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須承擔僱員於工作期間因工受傷之法律責任,保障額高達HK$100,000,000
  • 家傭人身意外保障
    保障家傭於休假期間因意外導致死亡或喪失肢體/失明,家傭可獲賠償高達HK$100,000
  • 住院、手術及門診醫療費用保障
    保障家傭住院、接受手術及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
  • 兩年期保障,省時省錢
    所有計劃都備有一年及兩年期保單以供選擇。客戶如購買兩年期保單,不但可節省每年處理續保之時間,更可享有保費折扣

立刻網上投保

img03家庭傭工保險

保障範圍

 
保障範圍 全面保障計劃
  最高保障金額(港幣/元)
1. 僱主責任
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僱主須承擔僱員於工作期間因工受傷之法律責任
每宗事件 100,000,000
2. 臨時替代家傭津貼
家傭因意外或疾病需住院,僱主需暫聘臨時傭工的現金補償
每日200
(最多30日)
3. 家傭運送費用
家傭因醫護理由(如受傷或患病),經醫生證明不宜繼續工作而需將其送返原居地或將其遺體或骨灰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10,000
4. 家傭人身意外保障
家傭於休假期間因意外導致死亡或喪失肢體/失明
100,000
5. 住院醫療費用
家傭因意外或疾病而需入院治療之手術費、住院費、膳食費及其他費用
每年最高20,000
每次索償最高5,000
每日住院最高300
6. 門診及一般醫療費用
普通科門診、專科門診及病理學家的診療費用
牙科診療費用
每年最高2,000
每次最高200
診金之2/3及每次最高300
7. 更換門鎖之補償
因家傭犯刑責被定罪及解僱,僱主可獲更換門鎖之補償
每年最高500
8. 臨時替代家傭津貼
因家傭犯刑責被定罪及解僱,僱主可獲暫聘臨時傭工的現金補償
每日最高200
(最多30日)

保費表

  全面保障計劃
一年期保障 HK$794.76
兩年期保障 HK$1433.36
 

備註:

  1. 受保家傭年齡限制為18至59歲。
  2. 根據法例,保監局將按訂明的徵費率收取保險保單的保費徵費。如需進一步資料,請瀏覽保監局網頁 www.ia.org.hk。
  3. 保費已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徵費及保費徵費。

主要不保事項

項目4至6

  • 因神經失常、服用酒精或藥物引起之受傷或疾病﹔
  • 自殺或蓄意自我殘害﹔
  • 因電單車、賽車、狩獵、攀山、潛水、跳降傘或其他危險運動或職業運動引起之受傷或疾病;
  • 因妊娠、分娩或流產引致的狀況;
  • HIV及/或AIDS造成之疾病;

項目5至6

  • 在家傭起保日15天內發生之受傷或疾病﹔
  • 美容手術;
  • 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
  • 例行身體檢查﹔
  • 洗牙或鑲牙﹔

所有項目

  • 在香港境外蒙受或患上之身體損傷或疾病﹔
  • 戰爭引起之事件﹔
  • 核子燃料、核能裝置引起之事件。

自負額

「上海商業銀行家庭傭工保險計劃」不設任何自負額。

 

常見問題

「家庭傭工保險計劃」是否對家傭有年齡限制?

有,家傭年齡限制為18至59歲。

家傭的「僱用地點」可否超過一個?

不可以。

僱主是否需要為家傭購買勞工保險?

是。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為家傭購買勞工保險,以保障家傭因工作而引致死亡或受傷之法律責任。

如需更換家傭,應怎樣安排更新家傭保險資料?

請聯絡我們,並提供更改日期及新家傭的個人資料(如護照副本)以讓我們作出更新。

計劃生效時,是否可以即時享有所有保障?

除了因患病而引致的住院或門診費用保障(即項目5及6)須於家傭起保日起計15日的等候期過後方可生效外,其餘保障項目均可即時享有。

索償小貼士

受保人索償時需提供的文件及注意事項:

  1. 傭工僱員賠償
    • 僱主需於家傭因工受傷14天內向勞工署呈報事件;若家傭因工死亡,則需於7天內向勞工署呈報
    • 僱主需向勞工署呈交填妥之表格2或2B
    • 盡快提交表格2或2B之副本給我們
    • 盡快提交所有病假紙之正本給我們並保留副本
  2. 傭工醫療費用
    • 提供正本醫療單及收據,醫療報告及出院紙,醫療單內應清楚寫明病者姓名、診症日期、病名及費用
 

索償服務熱線
(852) 2290 3560

 

註:

  1. 一般保險計劃由寶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寶豐保險」)承保,寶豐保險獲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及受其監管,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2.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本行」)為寶豐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商 (保險代理商牌照號碼 FA3130),而有關一般保險產品是寶豐保險而非本行的產品。是否接受或拒絕任何相關一般保險計劃的申請由寶豐保險全權決定。
  3. 寶豐保險為本行之附屬公司。
  4. 本行及寶豐保險保留修訂或取消有關保費折扣優惠之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如有任何爭議,最終概以本行及寶豐保險之決定為準。
  5.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之用,並只在香港刊發,不能詮釋在香港境外為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寶豐保險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及建議,及並不構成保單的一部份。有關本計劃之詳盡條款及細則、保障範圍、不保事項及保費,請參閱寶豐保險繕發的保單文件及條款。
  6. 對於本行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本行將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則將由寶豐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7. 如以上資料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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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張及投保書
保單文件
索償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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